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法治校、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院录取的新生须持淄博职业学院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由学生所在系(院)在学院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完成全面复查。复查确认不符合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复查合格者的相关信息资料由教务科研处汇总并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更改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学籍注册的姓名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录简表上的姓名一致。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暂不予注册,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被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教务科研处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教务科研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所在系(院)办理签到手续并通过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以系(院)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处进行注册。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可有效。未经学院批准,无故不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修完所学课程,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围绕课程教学目标和质量标准,开发课程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三维综合评价体系。知识评价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并重的方式;能力评价采用平时实操考核和期末综合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素质评价采用平时表现考核和期末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缺交作业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第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作弊、替考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大专体育为选项,按照体育课选项有关规定执行,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但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而申请免修或缓考的必须到教务科研处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学生办理免修或缓考手续根据《淄博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旷考、作弊课程除外)。补考成绩合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计合格),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 旷考、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教务科研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按照《淄博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毕业证书延迟一年发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升级及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分≥10分,给予一次淘汰警告。学生淘汰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院)填写“淘汰警告表”,汇总后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在系(院)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连续两次受到淘汰警告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需在学年结束后转入下一级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由学生所在系(院)行文提出,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学生在接到留级通知之日起必须在十五日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留级学生学号不变,但应参加留入年级的各种活动,按留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学习。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院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自己努力,补修完原所在年级应修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再回到原年级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转专业 (一)学籍注册前,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必须符合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及学生入学当年学院关于新生调整专业的相关要求,并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学生入学注册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学院复查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系(院)或其他系(院)的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调整专业。 (三)单独招生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调整专业一次。 第十九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填写《调整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院)主任推荐,拟转入系(院)主任审核,由学院教务科研处核查报分管院长审定后,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办理专业调整手续,被批准的学生凭教务科研处通知书办理转专业。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学习,对转入前该专业已开设的专业课程须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第二十一条 转学 (一)省内高校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提交报告,同意者行文批复。 (二)跨省转学。由本省转出可以只填写跨省转学审批表。由外省转入,除要填写跨省转学审批表之外,还须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提交报告,同意者行文批复,同时对转学审批表签字盖章,交有关学校和部门存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转学需要的材料 (一)省内高校转学。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患病者)等。 (二)由本省向外省转出。跨省转学审批表以及外省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提前批次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不符合上级规定和无正当理由的。如在同一城市水土不服、性格心理原因、方便就业、调换专业、父母工作调动、家庭经济困难、高考移民、或者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连续、对口高职类学生转学的等。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勤超过该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原则上中途不得复学。休学期满因病不能复学者,经学院批准,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二级甲等医院相关证明,经班级指导教师同意,系(院)主任审签,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办理休学和离校等手续,教务科研处和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存档。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及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不及时离校而扰乱教学秩序的以违犯校规论处;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将相应延长;休学期未满,一般不能提前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提前两周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违犯,经查实后即予取消学籍。
第六章 应征入伍
第二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条件 应征入伍学生应为入学1年以上3年以内的普通高职、对口高职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十条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和复学的审批程序 (一)在校大专生应征入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出具学生入伍政审时需要的在校生证明。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7个工作日内到教务科研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申请保留学籍的,应对入伍期间采取的学习方式做出选择(自学或复学),并填写《淄博职业学院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三)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持退伍证件及个人复学申请立即回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学院将及时给予复学。 (四)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立即回校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业完成方式 (一)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并按时返校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也可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由学院邮寄试卷在部队进行考试,但省级统考课、实训教学环节和毕业答辩等需在学院进行。选择自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邮寄试卷,学生将试卷寄回后由任课教师阅卷并按照教务科研处要求报送成绩。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二)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不具备自学和考试条件的,学院按休学规定处理。退役后7个工作日内,持退伍证件到学院教务科研处办理复学手续,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三)大学三年级学生参军入伍,根据学院“2+1”的培养模式,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其他年级学生参军入伍且选择复学的学生,教务科研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入伍学生做好学籍异动工作,待学生复员后,到校复学,其学习课程及毕业证办理均跟随复学后的年级办理。 (四)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应与所在系(院)签订《淄博职业学院全日制大专学生应征入伍后完成学业协议书》一式两份,系(院)和教务科研处分别存档。 第三十条 入伍保留学籍学生档案材料的备存 在校生批准入伍后,批准兵役机关将其档案材料一式两份交学院,其中一份教务科研处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一份报省教育厅备案。备存档案材料应包括:《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申请表》、《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推荐表》、《入伍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取消学籍 (一)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劳教、判刑的,取消学籍。 (二)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一年内不申请复学的,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费 (一)入伍学生在部队自学完成学业的,免交相应学年应交学费(不含教材费、考证费、毕业环节等费用)的40%。 (二)入伍学生退役后,符合复学条件且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免交相应学年应交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考证费、毕业环节等费用)的50%;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相应学年的全部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考证费、毕业环节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管理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复学(自学)以及入伍学生的考试工作由学生原所在系(院)和教务科研处负责管理。入伍学生学费减免工作由学生所在系(院)财务处负责实施。 第七章 考 勤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严格考勤,考勤不到的视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学时数计算如下: (一)上课期间旷课,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二)实验按实际时数计; (三)实习、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劳动、新生入学教育等集中教学环节中,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 (四)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一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课堂上请假须经任课老师批准;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辅导员)同意;二周以内由系(院)批准;二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公假、特殊情况请假一律由学生处批准。病、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三分之一者按休学处理。凡不请假或请假不准而私自离校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持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事先函(电)向所在系(院)请假,返校时必须持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办理补假手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持当地医院就诊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二)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请假,一天内(含一天)由领队教师批准,二周以内函告系(院)批准;二周以上函告教务科研处批准。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 第三十六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学生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它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对第五十三条中(一)至(五)款学生退学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各系(院)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教务科研处将退学学生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系(院)主任审核,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到教务科研处及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凭教务科研处签发的退学证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遗留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退学有关费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其档案转回原户籍所在地,户口迁移手续由保卫处凭教务科研处签发的《学生退学户口迁移通知单》办理。办妥退学手续时即注销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五)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学生半工半读(柔性学习)
第五十七条 半工半读的条件 申请半工半读的学生应为全日制在校生,入学满1个学期以上,年龄满18周岁。 第五十八条 半工半读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生写出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半工半读审批表》,与所在系(院)签订《半工半读安全协议书》、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半工半读手续。 第五十九条 半工半读学生档案材料的备存 批准半工半读的在校生,其相关档案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教务科研处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一份由学生所在系(院)建档。 备存档案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半工半读审批表》、学生和所在系(院)签订的《在校学生半工半读安全协议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第六十条 半工半读学生的管理 半工半读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相应系(院)负责。半工半读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必须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按本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成绩标准和全日制学生一致;学院及有关系(院)认为学生必须参加的重大活动,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 半工半读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半工半读,符合学院有关规定的应立即申请恢复全日制在校学习形式。半工半读期间违纪的,按学院、单位有关规定处理;被劳教、判刑的,取消学籍。 第六十一条 半工半读学生退学 在校生半工半读后要求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取消学籍。 第十一章 学生提前就业
第六十二条 办理手续 允许学生毕业前一学年上岗就业。提前就业需由本人写出申请,家长同意,交清有关费用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必须附用人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第六十三条 成绩管理 学生提前就业时的专业技能课、实习课成绩以用人单位考核为主,学院为辅的原则进行。其他课程成绩必须与在校生一起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六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全部实践环节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半工半读期间的专业技能课、实习课成绩及工作表现分别由学生所在系(院)和用人单位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六十八条 结业三个月后一年内,经补考、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或解除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院)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发给其毕业证书。 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有关费用自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对其他在我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